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25执10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过卫东。
被执行人: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业。
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158378.75元,执行费2275.68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后于2016年12月15日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拒不履行义务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无存款),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果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现阶段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该案自执行立案之日起已满三个月且对申请人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125执10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严永谊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