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1659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冯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晶,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战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服务楼4楼总部企业服务中心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美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贺,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杨宏磊,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贺、杨宏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15.5元,由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荣月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