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2民初2902号之一
原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北大壶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美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东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市泽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理想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齐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英,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吉林市泽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和解,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12元,由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恒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