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男,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服务楼4楼总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