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1民初1455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开原市。 被告:**,男,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服务楼4楼总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