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217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服务楼4楼总部企业服务中心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MA0Y68FP2W。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8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