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2178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郡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永吉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基地综合服务楼4楼总部企业服务中心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21MA0Y68FP2W。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恒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8元、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