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平坝金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贵州平坝金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平坝金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平坝金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申请人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平坝金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达成执行和解,并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来
审判员  程 聪
审判员  黄 政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