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8民初5258号
原告: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骑龙村同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MA1PXF379D。
法定代表人:李永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贵州林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大数据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132244427X9。
法定代表人:杨明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守梅(系该公司员工),1991年12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住盘州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本杨(系该公司员工),1990年10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市人,住兴仁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祥世辰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大坪社区观音岩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GXXDT2N。
法定代表人:温祖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祖红,男,1980年04月0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
第三人:贵州康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桔山新区新场**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LC1M3M。
法定代表人:杨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黔西南州安龙县祥世辰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温祖红、第三人贵州康善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及第三人的纠纷已达成和解,现原告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计2,972元,由原告江苏品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方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罗华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