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深州事业部、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82财保82号
申请人: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袁家庄村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孙连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深州事业部。住所地:深州市黄河中路电视台院内。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以诉讼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深州事业部、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孟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齐 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