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8595号之二
原告: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袁家庄村东南角(距温梁路36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8117455Q。
法定代表人:孙连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超,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唐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金台东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6665773918。
负责人:王永刚。
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黄河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
原告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对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16元,减半收取计7508元,由山东环顺网络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亚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史 泉
书 记 员 娄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