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595号之三
原告: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浜路168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升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被告: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148号5号房。
被告: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海,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603-D,现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199号。
被告: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南京路市政公寓网点65-10号。
被告: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38号楼2单元1202。
被告:成东东,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赵汝银,男,194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成东东、赵汝银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580元,由原告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 勇
人民陪审员 邵 倩
人民陪审员 仝三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