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595号
申请人: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浜路168号3号房。
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被申请人:苏州新玖洲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花园路2868号。
被申请人: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148号5号房。
被申请人: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
被申请人: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603-D。
被申请人: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南京路市政公寓网点65-10号。
被申请人: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38号楼2单元1202。
被申请人:成东东,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申请人:赵汝银,男,194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申请人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玖洲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成东东、赵汝银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玖洲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成东东、赵汝银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以其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新玖洲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成东东、赵汝银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