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5595号之四
原告: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长浜路168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升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元杰,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锦都花苑16幢111室。
被告: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148号5号房。
被告: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菱塘光电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海,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8号楼1-1603-D,现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199号。
被告: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南京路市政公寓网点65-10号。
被告: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38号楼2单元1202。
被告:成东东,男,198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赵汝银,男,194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55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成东东、赵汝银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昆山金谐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奔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爱佳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银承仁昌贸易有限公司、成东东、赵汝银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勇
人民陪审员 邵 倩
人民陪审员 仝三芹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