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民初2884号

申请人: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长浜路****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受理,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该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13738号民事裁定书,以(2018)苏0582执保4739号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济南舜华路支行,开户账号:×××,冻结期限: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2月11日),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续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银行存款进行续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山赛阳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济南舜华路支行×××账户的存款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萍

审 判 员  闫 莉

人民陪审员  倪秀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尉欣妍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