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德洋低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民终10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FFQDT98。
法定代表人: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广绪,上海市汇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德洋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568119282B。
法定代表人:魏崇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心华,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沐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德洋低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6民初3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季沐歌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德洋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支持四季沐歌公司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德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改判。(一)本案光伏项目已经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常使用,四季沐歌公司所交付项目质量合格,发电量产生波动并非四季沐歌公司所致,一审法院认定四季沐歌公司原因导致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与合同约定发电量差距较大这一事实错误,四季沐歌公司无需承担检修整改义务。1.本案中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德洋公司已于2018年6月签章确认《分布式光伏项目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3月4日德洋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中写明,该项目己于2019年6月26日投入试运行。2019年7月3日,双方在《光伏电站资料移交签收单》中签章。上述行为均表明,四季沐歌公司交付了符合验收标准的项目。2.《设计方案》中发电量数据为重要参考,但不能作为最终数据。方案中发电量为绝对环境下的数值,光伏项目依据其自身性质,发电量还受清扫频率、积灰阴影遮挡因素、设备质量(尤其是光伏组件的转化效率)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都是属于可变因素。设计方案中明确标明,558600KW是在组件效率达到100%情形下的发电量,在实践中,100%为低概率事件,《设计方案》中发电量数据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应根据实际情况浮动计算,故实际发电量与合同约定发电量不一致原因不能归责于四季沐歌公司。正如汽车设计时速高达每小时250公里、300公里,但现实中不可能以该汽车无法达到设计时速而主张赔偿。3.德洋公司未对项目组件进行有效维护,是导致发电量总数减少的重要原因,从汇总德洋公司咨询问题信息可以看出,德洋公司未对设备等进行有效维护,从而使得发电量降低。未能达到设计发电量的因素众多,而德洋公司只有举证证明系四季沐歌的原因,如设计、产品质量等导致发电量不足,才能主张赔偿。4.如前所述,事实上无论如何整改也无法达到发电量实现设计值的情形,一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主文根本无法履行,将导致四季沐歌公司永远处于违约和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状态,明显有违司法公正。另如按一审判决的思路,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87万余元,而设计使用年限为20年,如果每年要赔偿损失12万元,四季沐歌公司20年要赔偿德洋公司240万元,不但付出材料费、人工费,还要倒赔德洋公司数十万元,该结论明显有违公正。(二)一审法院认定工程运行非正常状态,因此对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四季沐歌公司合法利益。四季沐歌公司与德洋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剩余百分之五(93765元)作为质保金,工程自验收起12个月后,工程运行正常,贰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本案中,四季沐歌公司将光伏电站建成,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德洋公司使用,一年后,工程运行正常,电站发电量在可变范围之内,这种情况并不属于工程运行不正常范围。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免除德洋公司支付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义务,违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也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四季沐歌公司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三)退一万步讲,即使一审法院认定11万余元存在,既然认定德洋公司不用支付质保金,也应当将该损失从质保金中扣除,其余损失让四季沐歌公司赔偿。即要么各算各账,让四季沐歌公司另行赔偿损失,德洋公司支付全部货款,要么统一算账,将四季沐歌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从质保金中扣除,而一审法院既让四季沐歌公司另行全额赔偿,又不让德洋公司支付货款,导致四季沐歌公司双重损失,而德洋公司既拿到全额赔偿,货款还不用全额支付,双重受益,明显有违基本逻辑。
德洋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季沐歌公司的上诉请求。根据四季沐歌公司与德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同附件的相关规定,双方对发电量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约定涉案光伏电站投入运行第一年约定了发电量距离实际发电量差距30%,因此四季沐歌公司所建设的光伏电站存在严重的设计或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判令四季沐歌公司对涉案光伏电站进行整改维修并赔偿由此给德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德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四季沐歌公司对其承建的光伏电站进行维修整改;2.判令四季沐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034元;3.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四季沐歌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德洋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四季沐歌公司对其承建的光伏电站进行维修整改,以达到双方签订的技术方案要求为标准;2.判令四季沐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544.08元;3.诉讼费用等相关费用由四季沐歌公司承担。
四季沐歌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德洋公司支付拖欠款项287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欠款193885元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欠款93765元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德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28日,德洋公司与四季沐歌公司签订《德洋公司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合同编号:DWGC18-04-001)一份,该合同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为:一、商务合同二、附件一:技术协议三、附件二:德洋公司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报告四、附件三:德洋公司399KW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方案。其中,商务合同约定:“卖方(以下简称甲方)(全称):四季沐歌公司……买方(以下简称乙方)(全称):德洋公司……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验收规范和本项目《技术协议》、《德洋公司399KW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方案》的要求。(见附件:《验收报告》、《技术协议》、《德洋公司399KW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方案》)四、合同价款1、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柒万伍仟叁佰元整小写:?1875300元……五、质量与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质量验收标准,满足乙方合理要求,满足电网公司验收要求。(见附件)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乙方严格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和分段验收情况积极履行付款义务,因付款拖欠造成工程延误,可免除甲方相应的责任……七、质量保修责任衰减质保三十年发电量不少于初始发电量的80%(多晶)太阳能组件,逆变器整机质保五年。在保修期内,甲方免费维修,维修不好免费更换,甲方负责维修、更换、运输、工时费用。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甲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处理……八、结算方式1、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2、乙方在合同盖章签字生效五个工作日内预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即:肆拾陆万捌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小写?468825。甲方收到预付款后办理电网接入方案和备案,并在叁拾个工作日内完成后续工程)。3、完成备案手续后再付百分之二十五(即:肆拾陆万捌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小写?468825)。4、在组件、逆变器等主要物料和施工人员到乙方现场后贰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五(即:肆拾陆万捌仟捌佰贰拾伍元整,小写?468825)。5、安装完毕、并网验收完毕,乙方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贰个工作日内再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即:叁拾柒万伍仟零陆拾元整,小写?375060)。6、剩余百分之五(即:玖万叁仟柒佰陆拾元整,小写?93765)作为质保金,工程自验收起12个月后,工程运行正常,贰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九、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十天完成,由甲方原因使工期延误所造成的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附件一技术协议约定:“甲方:四季沐歌公司乙方:德洋公司甲乙双方对德洋公司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经友好协商,制定以下技术协议:一、范围和基本要求……3、甲方踏勘现场后,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在保证原厂房整体结构牢固的基础上,甲方进行光伏阵列铺设的初步设计并提出光伏阵列的安装施工方案……根据现场的日照数据,合理选择光伏阵列的倾角。乙方厂房如需基础加固设计、基础支柱或钢架设计,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管理、运行、维护等技术培训。”附件三德洋公司399KW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方案载明:“……六、节能减排效应、环境影响及效益分析1、节能减排效应……本项目建成后,将对节约能源,改善大气环境的污染作出积极的贡献,下表为该光伏电站的减排参数。序号1项目系统年均发电量数量512000单位kWh……3.发电量分析系统配置装有计量用的多功能电表的交流配电柜,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量的计量采用无线通讯等方式采集和上传。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并网,前20年国家补贴电价0.37元/KWH,国家收购脱硫煤电价0.3949元/KWH,企业年均用电量48万度,平均电价1元/度。每年项目发电量、收益分析如下:年份1组件效率100.00%年发电量558600kWh……”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涉案光伏项目发电量为391381千瓦时,期间上网电价为0.3949元/千瓦时,补助电价为0.32元/千瓦时。德洋公司已经向四季沐歌公司支付价款1587650元。根据德洋公司的起诉和四季沐歌公司的答辩,四季沐歌公司的反诉和德洋公司的答辩,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四季沐歌公司是否应当对其承建德洋公司光伏电站进行维修整改并赔偿经济损失。德洋公司主张涉案光伏电站的实际发电量与四季沐歌公司承诺的发电量相差30%左右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德洋公司多次要求四季沐歌公司整改使其达到承诺的发电量,但是四季沐歌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给德洋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四季沐歌公司对光伏电站进行维修整改,以达到双方签订的技术方案要求为标准,经济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技术方案约定的第一年的发电量是558600度,实际发电量是391381度,差距的发电量是167219度,上网电价为0.3949元/度,补贴电价为0.32元/度,两项损失共计119544.08元。四季沐歌公司主张涉案光伏项目已经通过双方的验收并已经正常使用,交付的项目质量合格,不存在整改维修的问题。设计方案中的第三点电站设计标准是双方作为质量验收标准,第六点节能减排效应、环境影响及效益分析只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涉案项目的发电情况、节能情况及效益的分析,系统年平均发电量512000度是理论上的在绝对环境下的数值,而实际的发电量要受到清扫频率、倾斜角度、积灰阴影、气象条件及发电时间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而上述因素均属于可变因素,且该数值属于多年的平均数值,不能仅以第一年的数据得出最后的结论,因此德洋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为,《德洋公司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方案》系德洋公司与四季沐歌公司签订的《德洋公司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的附件之一,在该设计方案中,四季沐歌公司综合考量了涉案光伏项目所在地商河县,给出了详细的设计方案,在此基础上,得出了设计方案的第六部分节能减排效应、环境影响及效益分析,发电量分析中第一年的年发电量为558600kWh,应视为双方对发电量的约定。虽然涉案光伏电站没有经过双方共同验收,但已经经过了供电公司的验收并已经进行并网供电,根据德洋公司提交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商河县供电公司出具的分布式电源客户电费结算清单,涉案光伏项目第一年的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德洋公司的发电量为391381kWh,与设计方案中第一年的发电量相差近30%,不能满足德洋公司的合理要求。四季沐歌公司主张影响发电量的因素包括真实的辐照量气象参数、电网断电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的电路断电、积灰阴影、设计倾角以及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因素,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气象参数问题和电网断电问题,2018年至2019年商河县的气象条件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也未出现长时间的电网断电,故气象参数与电网断电对发电量的影响可以基本排除。关于积灰阴影及设计倾角问题,根据设计方案,商河县的最佳设计倾角为32度,涉案光伏项目的实际设计倾角是10度,四季沐歌公司主张原因在于德洋公司厂房为彩钢结构屋顶,承重能力有限,厂房外侧无女儿墙,抗风能力有限,做32度倾角设计必须增加镀锌钢后腿支架,焊接支架会破坏彩钢房的防水功能,因此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并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10度设计倾角,另外德洋公司没有及时清扫积灰,也没有定期维护和保养设备,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附件一技术协议第一条第3点约定:“3、甲方踏勘现场后,根据乙方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在保证原厂房整体结构牢固的基础上,甲方进行光伏阵列铺设的初步设计并提出光伏阵列的安装施工方案……根据现场的日照数据,合理选择光伏阵列的倾角。乙方厂房如需基础加固设计、基础支柱或钢架设计,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5.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管理、运行、维护等技术培训。”根据商河县的日照数据最佳设计倾角为32度,在四季沐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以书面形式通知德洋公司对厂房进行加固的情况下改变设计倾角,导致发电量下降,对此四季沐歌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约定四季沐歌公司对德洋公司的有关人员进行管理、运行、维护等技术培训,但四季沐歌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公司已经进行该项技术培训,故即便是积灰阴影和没有定期维护和保养造成实际发电量下降,也应由四季沐歌公司承担责任。综上,因四季沐歌公司的原因造成光伏电站实际发电量与合同约定发电量差距较大,四季沐歌公司应当承担维修整改义务,并赔偿德洋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关于经济损失的数额,德洋公司计算方式为技术方案约定的第一年的发电量是558600度,实际发电量是391381度,差距的发电量是167219度,上网电价为0.3949元/度,补贴电价为0.32元/度,两项损失共计119544.08元。虽然四季沐歌公司主张国家能源局已经取消了补助电价,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商河县供电公司为德洋公司出具的分布式电源客户电费结算清单中也以0.32元/千瓦时的价格计算了补助电价,故对于德洋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予以认定。二、四季沐歌公司要求德洋公司支付拖欠款项及逾期利息的数额及依据。四季沐歌公司主张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四季沐歌公司为德洋公司建设光伏电站,合同总价款1875300元,支付方式为“1.乙方在合同盖章签字生效五个工作日内预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五(468825元);2.完成备案手续后再付百分之二十五(468825元);3.在组件、逆变器等主要物料和施工人员到乙方现场后贰个工作日内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五(468825元);4.安装完毕、并网验收完毕、乙方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贰个工作日内再支付总货款的百分之二十(375060);5.剩余百分之五(93765元)作为质保金,工程自验收起12个月后,工程运行正常,贰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四季沐歌公司将光伏电站建成,经验收合格并交付德洋公司。前三期付款德洋公司没有违约,已支付1587650元,在第四期合同约定是在并网后四季沐歌公司开具发票2个工作日内支付375060元,四季沐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19年1月23日,因此主张这期欠款193885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四季沐歌公司认为双方的验收时间是2018年6月4日,根据合同约定在验收12个月后两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质保金93765元,因此该逾期利息从2019年6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利息。德洋公司认为对于剩余货款德洋公司并非故意拖欠,在2018年四季沐歌公司曾到德洋公司商讨剩余货款的问题,因四季沐歌公司所施工的光伏电站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发电量,该电站经过运营一年的时间与四季沐歌公司所承诺的发电量相差30%左右,该电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德洋公司曾致函四季沐歌公司,要求对电站的设计或组件进行维修或整改,但是四季沐歌公司拒收信函。对于四季沐歌所承建的光伏电站,德洋公司认为存在质量问题,对于剩余款项应当在四季沐歌公司进行维修整改,达到双方约定的发电量并扣除给德洋公司造成的损失的前提下予以支付,对所欠货款数额无异议,对四季沐歌公司主张的利息有异议。德洋公司认为四季沐歌公司违约在先,德洋公司作为守约方不应承担利息,即使计算利息的话,也应当按照德洋公司实际收到四季沐歌公司邮寄的发票时间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德洋公司在合同盖章签字生效五个工作日内预付468825元,完成备案手续后再付468825元,在组件、逆变器等主要物料和施工人员到德洋公司现场后贰个工作日内支付468825元,安装完毕、并网验收完毕,四季沐歌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贰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75060元,剩余百分之五即93765元作为质保金,工程自验收起12个月后,工程运行正常,贰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季沐歌公司。德洋公司和四季沐歌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实涉案光伏项目已经过双方验收,但该项目已并网使用,并网时间是2018年6月30日,且德洋公司经办人牛建祥已于2018年7月3日签收了四季沐歌公司移交的光伏电站资料,虽然四季沐歌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在开具发票的次日由工作人员带着发票原件到德洋公司遭到拒收,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后四季沐歌公司将发票通过EMS邮寄到德洋公司,经查询,德洋公司签收时间为2019年2月27日,故本院认定第四期应付款金额是375060元,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因德洋公司已支付181175元,故德洋公司尚欠第四期货款193885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四季沐歌公司主张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19年1月23日,因此主张这期欠款193885元的利息,从2019年1月26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逾期利息计算,德洋公司不同意支付,一审法院认为,第四期剩余货款193885元的应付款时间为2019年3月1日,德洋公司逾期付款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为以本金193885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的付款条件为工程自验收起12个月后,工程运行正常,贰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四季沐歌公司,虽然涉案工程已并网使用一年有余,但涉案工程的实际发电量与合同约定的发电量差距较大,工程运行并非正常状态,故对四季沐歌公司主张的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待具备付款条件后,四季沐歌公司可另行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季沐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承建的德洋公司的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检修整改,使其达到双方签订的技术方案要求;二、四季沐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德洋公司经济损失119544.08元;三、德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季沐歌公司拖欠款项19388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93885为基数,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四季沐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691元,由四季沐歌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615元,由四季沐歌公司承担1830元,由德洋公司承担378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光伏项目需要通过验收才能投入运行,但未经过使用,无法得知年均发电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现德洋公司在光伏电站运行一年后发现年均发电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与其验收行为并不矛盾。德洋公司委托四季沐歌公司建设涉案分布式光伏电站的目的即为了发电,四季沐歌公司未能保证涉案光伏电站年均发电量512000kWh,违反了《德洋公司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合同》附件三《德洋公司399KW分布式光伏项目设计方案》的约定,其应当承担检修整改义务及给德洋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商务合同》第八条第6项的约定,质保金系工程验收起12个月后,工程运行正常才予以支付,现涉案光伏电站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故质保金尚不具备支付的条件,四季沐歌公司主张其应赔偿的损失应从质保金中予以扣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四季沐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06元,由上诉人山东四季沐歌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潇
审判员 张 伟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