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执保281号
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 关于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中续行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0)陕01民初6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继续冻结原(2020)陕01民初646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陕01执保25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在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享有的限于3亿元的,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签订《购售电合同》中所涉扣除发电运营成本后约占比36.91%的电费利润收益,和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在“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的公告”中所涉的电价补贴资金收益。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10月14日止。 三、上述收益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向被申请人支付,不得擅自处分、不得办理转让、质押或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20)陕01民初6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