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1执保383号之二
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中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0)陕01民初6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解除(2020)陕01民初646号民事裁定书和(2020)陕01执保259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对被申请人榆林隆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小壕兔乡新能源产业园、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榆林市不动产权第00561号,面积为118160平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附:本院(2020)陕01民初6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