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民辖终3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施广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端超,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科工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16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电力公司上诉称,一、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始终为北京市丰台区,从未将北京市西城区登记为公司住所地。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院1号楼。根据企查查显示的被上诉人工商变更记录显示,2015年12月3日被上诉人对住所地进行了工商变更,变更前为“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10D块2号”,变更后为“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1号楼”,但二者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除此之外,被上诉人再未对住所地进行过工商登记变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故被上诉人住所地自始至终都应当为其注册地或登记地即北京市丰台区。二、事实上北京市丰台区也为被上诉人的实际办公地和邮件签收地。首先,被上诉人的官方网站上明确显示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院华电发展大厦”。其次,在被上诉人的官方网站-公司新闻中多处体现出被上诉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并与北京市丰台区进行了密切联系和活动。最后,在案涉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的邮件签收地也为北京市丰台区。另,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送的联系公函中,其确认的地址也为北京市丰台区而非西城区。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华电科工公司对于上海电力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华电科工公司(发包人)与上海电力公司(承包人)签订的《安装合同》第20.3条约定:“如任何争议未能按本合同20.2条通过调解解决,则任何一方应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合同在落款处约定:“发包人:中国华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
协议管辖制度乃是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各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各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一方的地址,该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一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选择的管辖法院是明知的,合同约定内容稳定了当事人的预期。这一管辖法院不能因当事人住所地变动而变更,否则既违背了当事人最初的约定,也将给规避法律留下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管辖秩序的混乱。
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安装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协议,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即本案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海电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