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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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2876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07471587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蝴蝶路120-80号。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江山市长台镇长安村长安13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4303383,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7元,由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