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02民初2876号之一 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307471587K,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蝴蝶路120-80号。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江山市长台镇长安村长安138-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4303383,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7元,由原告衢州市****五金电器经营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