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20185号 原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电力安装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力公司)与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电力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山东富泰公司向上海电力公司返还垫付农民工工资款13,262,293.94元;2.请求判令山东富泰公司向上海电力公司返还垫付农民工签证费446,937元;3.请求判令山东富泰公司向上海电力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45,088.14元(以13,709,230.9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计算,自2022年7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8月22日为45,088.14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山东富泰公司向上海电力公司支付另行委托施工费用的1.5倍共计7,058,407.95元;以上各项合计为20,812,727.03元;5.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山东富泰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25日,上海电力公司与山东富泰公司签订《孟加拉巴瑞萨350MW燃煤电站主厂房设备管道等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涉诉分包合同),约定山东富泰公司承包孟加拉巴瑞萨350MW燃煤电站安装部分主厂房设备管道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采用固定单价承包,不含税价款为29,896,416元,暂定总价不作为结算支付依据,最终以实际完成图纸工程量结算为准。山东富泰公司多次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予支付,导致自2021年9月起农民工罢工事件频发,经协商一致上海电力公司与山东富泰公司双方签订《委托代发工资协议书》,明确山XX公司系对所聘用作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发放承担主体责任,并同意依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实施。此外,山东富泰公司确认,因其原因导致上海电力公司累计付款已超出涉诉分包合同的约定金额。截止至提起本案诉讼时,上海电力公司累计垫付工人工资和签证费用共计13,709,230.94元。因山东富泰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工程,故上海电力公司不得不另行委托他人进行施工以完成进度要求,由此产生了施工费用。故山东富泰公司应按照上海电力公司另行委托他人实际支付费用的1.5倍予以返还。就本案管辖问题,案涉《专业分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43条明确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协调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依据上述约定,原告上海电力公司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准如所请,维护原告上海电力公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本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但由于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境外,故本院不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合同纠纷,在排除专属管辖条款的适用之后,应当按照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虽然双方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约定管辖的内容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上海电力公司所提交的起诉状,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境外,涉诉的标的总额为20,812,727.0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本案标的额已经超过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因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故本案应由被告山东富泰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