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23民初145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1年9月24日,住开江县。
被告:四川顺***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川顺***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