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四平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32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职务:副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文化街第十四居民委三组57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吉0322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平瑞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7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于2023年1月16日电话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于2023年1月10日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公积金和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询问调查,证实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五、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六、于202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宝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