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16民初961号
原告: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天信大厦0813室。
法定代表人:苗贵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胜阶,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330696.5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定对开发区第一大街A地块项目内檐油浆工程进行了施工。施工完毕后,双方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欠330696.55元工程款,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对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的事实无异议;经被告核实,被告财务账目显示欠付原告两笔款项金额为50957元和92739.55元,另有187000元由于公司政策原因尚未入账,上述三笔欠款金额相加为原告诉请金额;但根据被告实际经营状况,目前无法向原告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用名为天津海峡装饰有限公司。2016年7月30日,被告作为承包人、原告作为分包人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开发区东至翠园西路、南至第一大街、西至洞庭路的泰达建设集团第一大街A地块(一标段)工程内檐油浆项目进行施工,工期为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15日,合同价款暂定为580000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施工,现工程已交付使用。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9年1月3日、2019年5月15日、2020年10月29日签订了《分包工程结算单》,结算金额合计为1664739.55元,原告共计收款1334043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结算单》等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结算单》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原告作为分包人按约施工完毕,被告作为承包人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结算单载明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以双方确认为准,为330696.55元。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30696.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0元,由被告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