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077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天信大厦0813室。
法定代表人:苗贵亭。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
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元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333826.55元,现执行到位0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1)津011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4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车辆进行轮候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10日。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晗英
审判员  刘鹏程
审判员  范博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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