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10299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天信大厦0813室。
法定代表人:苗贵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利,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毅,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257号。
负责人:明建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儿,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天津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京福支线行政学院西院。
法定代表人:胡井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楠,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教育局、第三人天津住宅集团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4元,减半收取计3417元,由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季晓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