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1004号
申请人: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25号天信大厦08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2572935X8
法定代表人:苗贵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玲,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姗姗,天津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珠江道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319698M
法定代表人:运如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荣,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学冬,公司职员。
申请人天津市海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96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10208.1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徐秋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