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5500号
原告: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518。
法定代表人:詹春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产业园湖光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和被告安徽宝能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