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1521号
原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
法定代表人:方成。
被告: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518号。
法定代表人:詹春根。
原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仪征市宏鑫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