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先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中先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82民初1639号
原告:***,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涯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光泽县。
被告:浙江中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东路690号202-203室。
法定代表人:徐中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6元,减半收取7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