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先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先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利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淳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127执11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先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杭州利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先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利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136319.42元,并已缴纳执行费1945元 ,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