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九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

安平县九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125民初1324号之一
原告:安平县九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根藏,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
法定代表人:胥俊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平县九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50000元。并已提供保险金额为155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平县九顺金属丝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50000元。
冻结期间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香暖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历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