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16执保133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田水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阿拉善左旗水务局处的到期债权57.5697万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查封期限二年,自2020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书记员 景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