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宏发联电器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7395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宏发联电器有限公司与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丽军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 欣
书  记  员   崔少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