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1518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峰线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水库路9号6栋2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82407Y。
法定代表人:吴春媚
被执行人: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6451343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峰线路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30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佳科恒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0444.30元及利息、律师费10000元、受理费1926元、保全费833.6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30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3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清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