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君安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山西润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山西君安消防技术检测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晋0107民初823号
原告山西润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君安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润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京富,被告山西君安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毋东亮、白江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有《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但被告对合同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不认可,否认与原告存在合同关系。《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上确无被告备案的公章,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灭火器检测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山西润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提供有一份《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合同上有被告山西君安消防技术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但无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签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被告应在确认维修合格的规格和数量后,一周内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32500元。被告否认与原告签订过维修合同,认为原告提供的合同上未加盖公司公章和法人名章,合同上的项目专用章未经备案,真实性无法确认;另被告提供有与晋中学院签订的《晋中学院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项目合同》一份,合同显示其与晋中学院的项目合作范围仅仅是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不包含对消防器材的维护维修事项,此合同真实性亦无法确认。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灭火器检测维修合同书》、灭火器维修验收单、《晋中学院消防设备设施维护保养项目合同》以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驳回原告山西润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山西润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一军
书记员 戴云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