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394号
申请人:西安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XX路XX号曲江会展国际(旺园小区)1号楼2单元20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7343。
法定代表人:刘,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汝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561459671F。
法定代表人:迟岱利。
西安展示有限公司与西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4882号。申请人西安展示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展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2414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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