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汉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西安汉风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西安广汇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64号 ***申请人:西安XXXX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会展国际(旺园小区)1号楼2**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0734366XXX。 法定代表人:刘X,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5614596XXX。 法定代表人:迟XX。 西安XXXX展示有限公司与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3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现被申请人已按生效文书履行完毕,故本院应依法解除对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XX汽车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788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