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明新纪元大酒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执2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025379X5。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龙华路*山小区综合楼3楼306-3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嵩明新纪元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329133626Y。
住所地:*南省嵩明县嵩阳镇彩*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嵩明新纪元大酒店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2,516,034.96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01执21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付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