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嵩明新纪元大酒店、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恒作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终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嵩明新纪元大酒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彩云路8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13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恒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龙华路云山小区综合楼三楼306-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嵩明新纪元大酒店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嵩明新纪元大酒店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嵩明新纪元大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永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