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旭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恒作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辖终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6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恒作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龙华路云山小区综合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13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云南恒作装饰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工程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潘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