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苏沪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