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泌阳恒泰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6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华,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泌阳恒泰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迎宾路北段百乐门向东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工业园区88号。
法定代表人:韩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新能源(泌阳)风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泌阳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申焕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寒松,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方伟,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泌阳恒泰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中诚建设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泌阳)风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宗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刘 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