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5548号之三
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
被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恒市孟岗镇工业园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0576882A。
法定代表人:韩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学军,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4533051。
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继博,临沂河东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枣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2022年8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谦实
审 判 员  李纪录
人民陪审员  化红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