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11163号
原告:慕洲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东盐村翁垟工业区东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9AN9E8R。
法定代表人:易东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萍,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媚,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工业园区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690576882A。
法定代表人:韩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垣中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君子文化产业园山海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9FJWBLXD。
法定代表人:韩志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慕洲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建设有限公司、长垣中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慕洲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慕洲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洲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慕洲电力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铭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