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华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众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02民初2985号
 
 
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文俊,系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镇XX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517529H
委托代理人:郝占军,系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延安市志丹县保安新村3号楼门面楼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J0BA45
被告:**,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宝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从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俊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93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096.5元。
 
 
 
审  判  员     张  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亚妮   
 
2020060229859161060030551752932916106006045198762243301610XXXXXXXXXXXXXXX2020814219310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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