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3民初828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2月17 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702173237 。
被告:***,男,汉族,1961年5月24 日出生,住延安市安塞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105243217 。
被告:安塞善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塞善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2元,减半收取26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海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薛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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