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辖终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基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唐延**CAAC唐延国际中心第********房。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基悦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2民初4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陕西基悦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案件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设备租售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合同注明签订地点:西安市新城区。该约定合法有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彩玲
审 判 员 孙叶花
代理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