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宇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3518号
 
原告:陕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陈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全,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原告陕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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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淑 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牛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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