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澄城县交通运输局、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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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1197号
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澄城县交通运输局:
申请执行人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澄城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澄城县交通运输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澄城县交通运输局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出具证明,称其自愿用下属的澄城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在澄城县XX社账户内存款偿还该案案件款,故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澄城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927789.72元(案件款本金、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部分利息)。后申请人称其自愿承担该案执行费,故本院在扣除执行费81396元后已将13846393.72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轩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5民终22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于2022年2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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