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828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居尚花园社区6栋1**1804室。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奔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174078.0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账户,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经线下查询及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尚未受偿金额为1174078.05元、违约金、**履行利息及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