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金义商初字第2246号
原告:***。
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为与被告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